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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谢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谢安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2768号原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北滨太阳城1号12幢第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1915895A。法定代表人:刘鹤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伟,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谢安君,男,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安君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珠江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