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04民初11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宋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军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4民初1159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伟,男,198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号*******号。被申请人:宋军强,男,197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裕华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伟与被申请人宋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作出(2016)冀0104民初1159号民事裁定。后本案经调解结案,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解除保全申请人李伟于2017年04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财产10万元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刘琼琼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山西路支行62×××79账户存款10万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骆新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