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尼一阿支申请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尼一阿支,吉那拉戈,啥库阿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133执异4号异议人:尼一阿支,女,彝族,1989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吉那拉戈,男,彝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住四川马边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啥库阿虎,男,彝族,1987年11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那拉戈与被执行人啥库阿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尼一阿支于2017年4月10日对执行查封异议人位于乐山市中区房产并冻结异议人在马边彝族自治县农村信用社水碾坝分社的银行账号中存款人民币126000.00元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尼一阿支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尼一阿支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尼一阿支撤回异议。审 判 长 马海阿希审 判 员 程 学 芬代理审判员 白 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介洛小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