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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执70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克贵、张梅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克贵,张梅花,张梅珠,张海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12执70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克贵,男,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张梅花,女,汉族,住莱阳市。被执行人张梅珠,女,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被执行人张海燕,女,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莱阳龙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梅花、张梅珠、张海燕的银行��款8817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账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审 判 员  李海涛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曲福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