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002民初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谭瑞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谭瑞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02民初1224号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伊宁市。法定代表人:刘树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靖,男,汉族,1984年7月27日出生,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职员,住伊宁市。被告:谭瑞敏,男,1977年2月10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伊宁市。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谭瑞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新疆营建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宏 伟二〇一八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古丽格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