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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王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王贺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154号原告:王建华,男,1982年7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贺文,男,1944年2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王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