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王建华与王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华,王贺文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1154号原告:王建华,男,1982年7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王贺文,男,1944年2月3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华诉被告王贺文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建华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