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402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02刑初107号公诉机关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彭堡镇惠德村南区****号。2016年11月26日因盗窃行为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2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固原市公安局原州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固原市看守所。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固原检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沙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5日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在固原市区私人住宅、酒吧内盗窃作案四起,盗窃财物总价值1050元。1、2016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固原市经济开发区二中梁被害人兰某某家卧室内盗窃一部白色直板VIVO手机,后将被盗手机出售给袁某某。2、2016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固原市经济开发区长丰路被害人马某甲家卧室内盗取一部价值400元蓝色直板VIVO手机,后将被盗手机出售给袁某某,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3、2016年11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街”地心引力”酒吧吧台内盗取一部价值480元的红米NOTE手机。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4、2016年11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固原市区和平门吉缘小区旁被害人张某某家卧室内盗取一部白色华为MATE7手机,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为证实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成立,提供了相应证据。被告人陈某某对被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至11月26日期间,被告人陈某某至固原市区私人住宅、酒吧内盗窃作案四起,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至固原市经济开发区二中梁被害人兰某某家卧室内盗取一部”白色直板VIVO”手机,后将被盗手机出售给袁某某,所得赃款予以挥霍。2、2016年11月15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固原市经济开发区长丰路被害人马某甲家卧室内盗取一部价值400元”蓝色直板VIVOX3T”手机,后将被盗手机出售给袁某某,所得赃款予以挥霍,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马某甲。3、2016年11月24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固原市原州区东海街”地心引力”酒吧吧台内盗取一部价值480元的”红米NOTE”手机。破案后,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马某乙。4、2016年11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固原市区和平门吉缘小区旁被害人张某某家卧室内盗取一部”白色华为MATE7”手机(未遂),被返回家中的被害人张某某发现并扭送公安人员。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固原市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原价认发[2016]80号价格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马某甲、兰某某、马某乙、张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公私财物,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4月26日止,因盗窃行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折抵)二、继续追缴被告人陈某某违法所得”白色直板VIVO”手机一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计永峥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王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