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521执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振祥、王梁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振祥,王梁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1执3822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祥,男,1983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执行人:王梁毅,男,198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振祥与被执行人王梁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确实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君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