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23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黄玲珍与苏凌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玲珍,苏凌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123执10号申请执行人:黄玲珍,女,194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执行人:苏凌翔,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黔0123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黄玲珍申请执行苏凌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玲珍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黄玲珍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16)黔0123民初5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