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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某申诉张升故意伤害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30号杜占京:你因被告人张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一终字第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对被告人张升的量刑轻,民事部分赔偿少”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判相同。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张升因以前的经济纠纷与你发生争执、厮打,致你重伤,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升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李军、王维良、宋铁聚等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张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罪、量刑及民事赔偿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