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刑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唐某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1刑初7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男,1969年4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砀山县,居住于砀山县。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于2016年10月30日被砀山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3月2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砀山县看守所。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砀检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信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7日14时许,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砀山县砀城镇居民新村被告人唐某某家中搜查时,在其卧室床头柜里发现自制黑色折把式短枪一把、子弹三发。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黑色折把式短枪为枪支。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被告人唐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未辩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7日14时许,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砀山县砀城镇居民新村被告人唐某某家中搜查时,在其卧室床头柜里查获自制黑色折把式短枪一把、子弹三发。经查,该枪系唐某某持有。经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唐某某持有的黑色折把式短枪为自制折把式短枪,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各机件功能均正常,能正常击发16号制式猎枪弹,认定为枪支。被告人唐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被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其家中带至公安机关盘问,次日交代了非法持有枪支的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受案登记表、案发破案经过及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案发经过。2、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唐某某的出生日期等个人基本情况。3、违法犯罪前科情况记录,证明被告人唐某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10月27日14时许,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唐某某家查获自制黑色折把式短枪一把、子弹三发,唐某某在接受盘问期间被执行刑事拘留。4、指认照片,证明唐某某指认被查获的黑色折把式短枪一把、子弹三发存放在其家卧室床头柜里。5、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10月27日14时许,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唐某某家中搜查时,在其卧室床头柜里查获自制黑色折把式短枪一把、子弹三发。6、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宿)公(司)鉴(痕检)字(2016)353号《物证鉴定书》及所附照片,证明唐某某持有的黑色折把式短枪为自制折把式短枪,以火药为动力进行发射,各机件功能均正常,能正常击发16号制式猎枪弹,结论认定为枪支。7、被告人唐某某供述,我存放在家中堂屋卧室床头柜里一把枪支、三发子弹。上述证据,被告人唐某某均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被告人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自制黑色折把式短枪一把、子弹三发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原扣押机关砀山县公安局直接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向东审 判 员 操 丽人民陪审员 刘金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冬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