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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02民初2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闽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姚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闽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姚峰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02民初2706号原告:漳州闽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炎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川,福建诺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县。原告漳州闽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峰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漳州闽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姚峰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欠汽车租金150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9日,姚峰向漳州闽之旅公司承租一部闽E×××××号轿车,租期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2月6日止,被告共欠租金1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其仍拒不支付,为维护合法权益,特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被告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所述的被告尚欠其15000元租金的情况属实,因被告无法一次性偿还,希望能以分期还款的方式,于每月月底30日支付给原告2000元,直至还清全部欠款。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一张欠条为据。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或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9日,被告向原告承租一部闽E×××××汽车,截止至2016年2月6日,结欠租金15000元,被告并于2016年2月6日出具一份欠条交原告收执。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欠条为据,应予确认。诉讼期间,原告提出解决方案:其同意被告分期偿还所欠租金,被告应于每月月底支付2000元给原告,直至还清全部款项,被告应将上述款项汇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漳州闽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漳州市芗城支行,账号:14×××80)。若被告未按期如数还款,则原告有权就其尚欠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并应自2016年2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本院认为,原、被告的车辆租赁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租金15000元,并自2016年2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但鉴于原告提出由被告分期偿还租金的方案,系原告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姚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峰应自本判决生效的当月起,于每月月底偿还原告漳州闽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租金2000元,直至还清尚欠的全部款项15000元止,被告姚峰应将上述款项汇至漳州闽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户名:漳州闽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漳州市芗城支行,账号:14×××80)。二、若被告姚峰未按期如数偿还上述款项,则原告漳州闽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姚峰尚欠的全部款项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被告姚峰并应自2016年2月6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付利息给原告漳州闽之旅旅游服务有限公司。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姚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邱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少华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