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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金龙建筑节能材料厂与被执行人刘治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金龙建筑节能材料厂,刘治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金龙建筑节能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孔祥书,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治金,男,1972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西安市长安区金龙建筑节能材料厂与刘治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刘治金名下的执行案件款2028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杨护军执行员  姚立军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