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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06执2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叶发智与被执行人倪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发智,倪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06执2651号申请执行人:叶发智,男,汉族,1976年6月5日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执行人:倪光辉,男,汉族,1987年11月10日生,户籍地在南京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叶发智与被执行人倪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420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一、被告倪光辉于本院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叶发智欠款28000元;二、驳回原告叶发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5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115元,由原告叶发智承担1115元,被告倪光辉承担3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扣划等执行措施。具体是:1.被执行人倪光辉名下中国农业银行南京茶亭东街支行62×××72的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自2017年2月23日起至2018年2月22日止;2.被执行人倪光辉名下无机动车辆登记信息;3.被执行人倪光辉名下位于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倪光辉名下无证券账户登记信息。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本院调查其户籍地实际为江苏开放大学,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本院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下落及联系方式,但仍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经关联案件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市多家法院有大量被执行案件。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扣划裁定书及回执、社区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杰审判员 池仲旺审判员 齐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执行员 李建生书记员 钱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