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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魏连双、河北博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连双,河北博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戴鹏英,冯书春,王卷杰,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尹学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273号申请执行人魏连双,女,198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博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鹏英,董事长。被执行人戴鹏英,女,1963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冯书春,男,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被执行人王卷杰,男,1965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苏正冀衡路北侧。法定代表人王卷杰,董事长。被执行人尹学博,男,199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武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连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北博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戴鹏英、冯书春、王卷杰、河北顺捷专用汽车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尹学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并已按和解协议全部履行,故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衡桃民二初字第1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彬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