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03执1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蔡文忠、蔡秀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文忠,蔡秀屏,洪志雄,兆汇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03执1088号申请执行人:蔡文忠,男,1969年1月4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蔡秀屏,女,1941年9月22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洪志雄,男,1962年7月2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兆汇投资有限公司(英文名:SheenwellInvestmentLimited),住所地: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02号集成中心19楼1901室。申请执行人蔡文忠与被执行人蔡秀屏、洪志雄、兆汇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6)闽0503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4月1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请求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撤回申请后,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503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毓群执行员 张英杰执行员 杨旭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范永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