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史焕彬与刘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焕彬,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66号申请执行人史焕彬,男,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刘伟,男,住梨树县。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吉0322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金融、车辆等财产线索进行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6)吉0322民初149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卞旭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 李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