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6执5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严瑞明与重庆市红玉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瑞明,重庆市红玉织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6执5305号申请执行人严瑞明,男,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北碚区。被执行人重庆市红玉织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三桥街上,组织机构代码62201721-0。法定代表人冉启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严瑞明与重庆市红玉织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000元,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9日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渝0106执53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雨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