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6民初2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邱久东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久东,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2304号原告:邱久东,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咸阳路12号。代表人:郑伊翔,该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原告邱久东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水木天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邱久东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邱久东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久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久东负担。审判员  阎晋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开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