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225刑初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5刑初4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9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兰考县。因涉嫌盗窃于2015年12月24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6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北桥派出所抓获,同日被寄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2017年2月9日出所。因涉嫌盗窃于2017年2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2月16日经兰考县人民法院决定,由兰考县公安局逮捕。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兰检诉刑诉〔2017〕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已判刑)、张某(未成年)经事先预谋,到兰考县县城裕禄大道上的长城网吧内盗窃OPPO牌R8007手机一部。该手机被刘某1以400元的价格收购。2、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张某经事先预谋,到兰考县县城裕禄大道上的合利网吧内盗窃爱我牌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该手机价值1120元。3、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张某经事先预谋,在兰考县县城中山南街的合利联盟网吧内盗窃OPPO牌R7S手机一部,VIVO牌X5L手机一部,VIVO牌X3T手机一部。经物价部门鉴定,OPPO牌R7S手机价值2420元,VIVO牌X5L手机价值600元,该两部手机被刘某1分别以1100元、600元的价格收购。4、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袁某某、郑某某、张某经事先预谋,在兰考县县城人民路的网吧一条街内盗窃苹果牌5S手机一部,该手机被刘某1以400元的价格收购。上述事实,被告人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手机照片、兰考县八方手机城三包服务卡、闫楼王云手机卖场专用票据、郑某某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寄押证、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被害人刘某2、赵某、朱某、陈某、程某陈述、证人刘某1、张某证言、同案犯郑某某供述、兰考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手机六部,盗窃数额在4140元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45日,被告人的刑期自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5月1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魏思杰审判员  马俊超审判员  杨金亮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峰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