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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24民初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屯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李某某

案由

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屯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24民初285号原告姚某某,女,194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治市郊区故县。委托代理人马明芳,山西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李某某,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屯留县郭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收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审判员  赵华卿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