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琼97刑终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王绍锋、高德双犯诈骗罪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王绍锋,高德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琼97刑终78号 原公诉机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蒲德杰(绰号阿杰),男,1992年3月28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6900319920328503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儋州市海头镇打发村委会打发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仪永(绰号老长),男,1991年12月1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11201765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儋州市光村镇新龙村委会油行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德平(绰号阿平、小平),男,1984年11月16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41116761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儋州市光村镇挺进村委会晚翠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绍锋,男,1992年1月6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920106763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儋州市佳华小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逮捕。现羁押于儋州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高德双,女,1986年12月3日出生于海南省儋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6000319861203022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儋州市那大镇民乐小区B1栋三单元504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儋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6日被儋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儋州市人民法院审理儋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王绍锋、高德双犯诈骗罪一案,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2016)琼9003刑初3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王绍锋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5年12月开始,在儋州市光村镇挺进村委会晚翠村与流水村交界处的山林,被告人蒲德杰负责发布关于退订、改签机票的虚假信息,在信息中预留联系电话,并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人员接听电话,2016年2月底至2016年3月,被告人高德双、李仪永、王绍锋、王德平先后开始在该山林冒充航空公司客服人员接听电话,实施诈骗。 1.2016年3月2日,被害人程方要预订机票,从互联网上搜索到上述虚假信息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并拨打该电话,蒲德杰等人接听电话后,谎称要订机票,需将机票款人民币268元通过ATM机转入劳中洗的工商银行账户,并称转账成功后,ATM机上会显示订票成功。程方信以为真,便将人民币268元转入该账户,因在ATM机上未看到对方所称的订票成功的提示,便与蒲德杰等人联系,并按照蒲德杰等人的要求在ATM机上重新转账,先后将人民币9123元、1234元转入劳中洗的账户,致使程方共被骗人民币10625元。 2.2016年3月3日,被害人吴美泉要预订机票,从互联网上搜索到上述虚假信息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并拨打该电话,被告人王绍锋接听电话后,谎称要订机票,需将机票款人民币6000元通过ATM机转入符磊的工商银行账户。吴美泉信以为真,便通过ATM机将人民币6000元转入该账户,致使吴美泉被骗人民币6000元。 3.2016年3月9日,被害人多吉卓嘎要预订机票,从互联网上搜索到上述虚假信息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并拨打该电话,被告人王德平接听电话后,谎称要订机票,需将机票款通过支付宝账户转入符启秋的工商银行账户。多吉卓嘎信以为真,便按照王德平的要求,通过支付宝账户先后将人民币900元、1901元、1901元转入该账户,致使多吉卓嘎共骗人民币4702元。 4.2016年3月9日,被害人武丽娟要改签机票,从互联网上搜索到上述虚假信息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并拨打该电话,被告人李仪永接听电话后,谎称要改签机票,需将改签费人民币50元通过ATM机转入劳中洗的工商银行账户。武丽娟信以为真,便按照李仪永的要求在ATM机上操作,将人民币16502元转入该账户。因武丽娟转账金额大于其银行账户余额,为使武丽娟转账成功。李仪永等人在武丽娟转账之前,将人民币150元转入武丽娟的银行账户,致使武丽娟被骗人民币16352元。 5.2016年3月10日,被害人石李南要预订机票,从互联网上搜索到上述虚假信息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并拨打该电话,被告人高德双接听电话后,谎称要订机票,需将机票款人民币530元通过ATM机转入符启秋的建设银行账户。石李南信以为真,便将人民币530元转入该账户。后高德双让被告人蒲德杰接听电话,继续骗石李南,蒲德杰以激活订单为由,让石李南到ATM机上转账,石李南按照蒲德杰的要求操作,将人民币49899元转入劳中洗的工商银行账户,致使石李南共被骗人民币50429元。 6.2016年3月12日,被害人朱东梅要预订机票,从互联网上搜索到上述虚假信息中预留的联系电话,并拨打该电话,被告人王德平接听电话后,谎称要订机票,需将机票款人民币1798元转入符启秋的工商银行账户。朱东梅信以为真,便将人民币1798元转入该账户。致使朱东梅被骗人民币1798元。 2016年3月13日,被告人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王绍锋、高德双在儋州市光村镇挺进村委会晚翠村与流水村交界处的山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查获手机16部、笔记本电脑一台及对讲机3部等财物。2016年6月20日蒲德杰家属退赔人民币8000元给被害人石李南,王德平家属退赔人民币4702元给被害人多吉卓嘎,退赔人民币1798元给被害人朱东梅。 庭审后,被告人王绍锋退赃人民币6000元,高德双退赃人民币800元至儋州市人民法院,并要求代退还吴美泉6000元、石李南800元。 随案移送三星牌手机12部、对讲机(黑色,型号Q2)一台、诺基亚手机1部、三星智能手机2部、金立智能手机1部、华为无线数据终端1台、读卡器1个、三星充电器20个、诺基亚充电器2个、通用型充电器1个、烟盒纸板碎片(空白处记载银行账号)7张、电信手机卡4张、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12262201005958071)、对讲机充电器1个、人民币314元(暂存于儋州市边防支队办案专用账户:2201026029200008811)、白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序列号:YD005SQ1)1台。经查,以上物品均是作案工具或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 一、书证 1.《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蒲德杰出生于1992年3月28日;被告人李仪永出生于1991年12月1日;被告人王德平出生于1984年11月16日;被告人王绍锋出生于1992年1月6日;被告人高德双出生于1986年12月3日,五被告人作案时均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抓获经过》。证实儋州市公安局光村边防派出所根据情报信息在儋州市光村镇挺进村委会晚翠村与流水村相邻山林地内,查获一实施诈骗的窝点,现场抓获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王绍锋、高德双五人,现场查获电脑、手机等物品一批。 3.《通话清单》。被害人武丽娟的通话清单,证实其于2016年3月9日与4006578093有过2次通话记录,与4008206699有过3次通话记录。 被害人多吉卓嘎的通话记录,证实其于2016年3月9日与4008050337有过8次通话记录。 被害人朱冬梅的通话记录,证实其于2016年3月12日与4000130353有过7次通话记录。 被害人程方的通话记录,证实其于2016年3月2日与4000224388有过4次通话记录。 被害人石李南的通话记录,证实其于2016年3月10日与18019127861有过5次通话记录,与4008127883有过7次通话记录。 号码18049941126的通话清单,证实该号码于2016年3月10日与被害人石李南的手机号码15132283000有过2次通话记录。 号码18019707343的通话清单,证实该号码于2016年3月3日与被害人吴美泉的手机号码13588084071有过2次通话记录。于2016年3月9日与被害人多吉卓嘎的手机号码18868108163有过1次通话记录。 号码18017410221的通话清单,证实该号码于2016年3月9日与被害人武丽娟的手机号码15891423012有过4次通话记录;于同日与被害人多吉卓嘎的手机号码18868108163有过1次通话记录。 号码18017635185的通话清单,证实该号码于2016年3月12日与被害人朱冬梅的手机号码13654087654有过1次通话记录。 号码18049980140的通话清单,证实该号码于2016年3月2日与被害人程方的手机号码18717320030有过1次通话记录。 号码18017944107的通话清单,证实该号码于2016年3月12日与被害人朱冬梅的手机号码13654087654有过2次通话记录。 号码18017342280的通话清单,证实该号码于2016年3月12日与被害人朱冬梅的手机号码13654087654有过1次通话记录。 4.《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被害人石李南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查询,证实其账号6217000130008256975于2016年3月9日往户名为符启秋6236683520001791008账户转入人民币530元;该账户还于同日在ATM机上转出49899元。 被害人吴美泉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自助终端客户凭条,证实其于2016年3月3日向账号为6212264000050026190转入6000元。 被害人多吉卓嘎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查询,证实其账号为6217001540016828376于2016年3月9日通过支付宝转账支出900元、1901元、1901元。 符启秋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客户交易查询单,证实账号6236383520001791008的银行卡于2015年3月10日收入户名为石李南、账号为6217000130008256975转入的530元。 符启秋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为符启秋、账号为6212262201013851680的银行卡于2016年3月9日收到多吉卓嘎转入的900元、1901元、1901元;于2016年3月12日收到朱冬梅转入的1798元。 劳中洗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为劳中洗、账号为6215582201005763485的银行卡于2015年3月2日收入他人通过ATM机转账的268元、9123元、1234元;于2016年3月9日收到武丽娟转入的16502元;于2016年3月10日收入他人通过ATM机转账的49899元。 符磊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历史明细清单,证实户名为符磊、账号为6212264000050026190的银行卡于2016年3月3日收到他人通过ATM机转账的6000元。 5.《记载有银行账号的纸张》。证实从被告人处扣押到记载有银行卡账号的纸张,纸上记载的涉案银行卡有符启秋的中国建设银行银行卡,账号为6236383520001791008、符启秋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为6212262201013851680、劳中洗的中国工商银行卡、账号为6215582201005763485。 6.《电脑记事本截图》。截图记载从扣押的电脑中提取到诈骗信息内容及涉案客服号码及绑定的手机号码,客服号码有4000130353、4006578362,其中客服号码4006578362绑定的手机号码18049941126,与受害人石李南的手机有通话记录。 7.《QQ聊天记录截图》。截图记载查获登陆的QQ2231218119与QQ号“400”的聊天记录,记录中涉及客服电话4006571529绑定手机号码18019707343、18017410221,与受害人吴美泉、多吉卓嘎、武丽娟有通话记录;客服电话4006578093绑定18049980140、18017655185,与受害人程方、朱东梅有通话记录。 8.《存款凭条》。证实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蒲德杰的家属向被害人石李南退赃人民币8000元;同日,被告人王德平的家属向被害人多吉卓嘎退赃4702元、向被害人朱冬梅退赃1798元。 9.《收条》。被害人石李南出具收条证实于2016年6月20日收到退赃款8000元;被害人多吉卓嘎出具收条证实2016年6月20日收到退赃款4702元。 10.《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对讲机3台、三星黑色手机12部、诺基亚手机一部、三星智能手机二部、金立智能手机一部、华为无线数据终端一个、读卡器一个、三星充电器20个、诺基亚充电器二个、烟盒纸板碎片7个、手机卡4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对讲机充电器一个、人民币314元、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 11.《说明》。内容载明蒲德杰等人涉嫌诈骗案被抓后,2016年5月30日犯罪嫌疑人王井扶向公安局投案自首,经查,王井扶于2016年3月8日参与蒲德杰等人诈骗团伙,帮助运送诈骗成员进出、购买夜宵及其他事项,2016年3月11日、12日晚两次使用对讲机帮助蒲德杰诈骗团伙放哨,未查明王井扶有其他参与实施诈骗行为。因王井扶涉嫌诈骗情节轻微,且对王井扶刑事拘留前洋浦经济开发区公安局已对王井扶采取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儋州市公安局已移交王井扶涉嫌诈骗案至洋浦公安局。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告人程方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3月2日在网上搜索到四川航空公司客服电话4000224388预定儿童机票,其拨打电话后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ATM机往指定的户名为劳中洗、账号为6215582201005763485的银行卡转入人民币268元,其转账后没有看到机票预定成功,再次拨打客服电话后又按照对方的要求往指定的同一账户中以输入编码的形式转账了9123元、1234元,后其再拨打客服电话时显示无法拨通,其意识到被骗。 2.被害人吴美泉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3日,其在网上搜到到机票客服电话4006573152,其拨打电话后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ATM机往指定的户名为符磊、账号为6212264000050026190的账户汇款6000元,后其意识到被骗。 3.被害人多吉卓嘎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9日,其在百度上搜索到航空公司客服电话4008050337要预定机票,其拨打电话后按照对方的要求通过支付宝向对方指定的户名为符启秋的账户分别转入900元、1901元、1901元,后其意识到被骗。 4.被害人武丽娟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3月9日在百度上搜到到客服电话4006578093、4008206699、18017410221,其拨打电话后按照对方的要求在ATM机上往对方指定的账号为6215582201005763485的账户转入16502元,其在转账之前银行卡曾收入陌生人转入的人民币150元。后其意识到被骗。 5.被害人石李南的陈述。证实2016年3月10日,其在网上搜索到预订机票客服电话4008127883,其拨打电话后按照对方客服人员的要求往户名为符启秋、账号为6236683520001791008的银行卡转账530元,后对方以需要激活验证码为由,再次骗其往指定户名劳中洗的账户转账49899元。其意识到被骗后报警。 6.被害人朱冬梅的陈述。证实其于2016年3月12日在百度上搜索到4000130353预定机票,其拨打电话后按照对方的要求往户名为符启秋、账号为6212262201013851680的银行卡汇入人民币1798元,其汇款后未收到机票,其意识到被骗。 三、同案人的供述。 同案人王井扶的供述。供述称,我知道“阿杰”和“德平”被抓后到公安局投案自首。2016年3月11日,“二哥”、“阿杰”叫我加入“工地”帮忙放哨和买夜宵,答应每天给我100元作为报酬,等时机成熟后再教我接电话。在“工地”有“阿杰”、王绍锋、王德平、“老二”、“双姐”。我就在2016年3月11日和12日晚帮他们放哨,一共得了120元报酬。 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蒲德杰的供述。供述称,我于2015年12月开始实施网络诈骗,“五哥”是工地的老板,后来“大姐”、“阿锋”、“阿平”、“老四”、“高哥”陆续加入。我主要负责管理账户及虚假网页在百度上的推广,偶尔也负责接听电话,我参与的诈骗主要是通过冒充订购机票、退改签机票的客服人员,通过电话诱骗被害人到ATM机操作转账,得手后,“五哥”负责安排取款,一般诈骗成功的人分得30%,剩下的70%由“五哥”支配。被抓获时扣押到手机、笔记本电脑、记在纸上的银行卡账号等都是用来诈骗的。2016年3月10日,我和“大姐”一起成功诈骗到一名女子49899元,我分得8000元。 2.被告人李仪永的供述。供述称,我于2015年10月开始实施网络诈骗,参与诈骗的人还有王绍锋、“平”、“杰”、“小眼睛”、“高富帅”、“老五”及一名孕妇,我们在光村镇流水村一处山林地里从事网诈。“杰”和“老五”是老板,负责把诈骗信息贴到网上、购买400客服电话、客服手机等作案工具,我们其他人负责接电话,骗到钱后老板负责取钱,接电话的人能分到30%。我们平日的饮食开支由老板负责。2016年3月份,我参与诈骗,诈到的金额有约3600元、1400元、16000多元。其中16000多元是3月9日诈到的,当日,我接到一名女子打电话来改签机票,我告诉她需要交50元的改签费,并让她到银行的ATM机上操作及提供银行卡的余额,我们“工地”的其他人就通过网银向她的卡里转钱,后我骗对方往户名为劳中洗的账号转账16502元,事后,“老五”分给我4800元。3月10日,孕妇高德双与“杰”诈骗到5万元左右。 3.被告人王德平的供述。供述称,我于2015年12月份开始实施诈骗,“阿杰”和“老三”是老板,负责提供诈骗使用的手机、电脑、银行卡以及网上发布的信息,还负责日常的生活开销,成员有七八人,我与“大姐”及其他成员主要负责冒充客服人员接听电话,主要是做机票退改签的诈骗,诈骗成功后,“老三”负责安排取款,实施诈骗的人分得30%,其余70%如何分不清楚。2016年3月9日,我成功骗一名女子用支付宝汇款900元、1901元、1901元共4702元到其指定的账户,事后我分得1400元;同年3月12日成功骗一名女子往符启秋的账户汇款1798元,事后我分得600元。诈骗工地的笔记本电脑、黑色直板手机、对讲机、写着银行卡账号的纸上在我参与到诈骗团伙时就已经在工地了,都是用来诈骗的。 4.被告人王绍锋的供述。供述称,我于2015年10月开始参与搞网诈的,诈骗的场所在光村镇流水村的一片树林内搭建帐篷。参加的人员有蒲德杰、王德平、高德双、李仪永、王井扶、“老二”等人,“老二”是老板,负责“工地”的开支及做网络诈骗需要的费用,蒲德杰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的订机票、机票退改签信息,我与高德双、李仪永等人负责接听客服电话,诈骗到钱后,“老二”负责安排人取款。2016年3月初,我冒充客服人员接听电话后骗一名女子前往银行ATM机操作购买机票,成功骗取这名女子往我指定的户名为符磊的银行卡转账6000元,得手后,“老二”安排人取款后分给我1800元。 5.被告人高德双的供述。供述称,我于2015年10月份与“三哥”、“绍锋”、“阿杰”、“高富帅”一起在光村镇一个村边偏僻山上树林里实施网络诈骗,“阿杰”和“三哥”是工地的老板,“阿杰”还负责在网上发布诈骗信息,我与“绍锋”等人负责接电话,诈骗到钱后,“三哥”负责安排人取款,主要是通过改签机票、预定机票等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在抓获我们的时候扣押的电脑、手机、对讲机、写有银行卡账号的纸张都是实施诈骗时使用的工具。2016年3月10日,我接到一女子电话称要预定儿童机票,骗这名女子往我指定的户名符启秋的账号转账500多元,后来这名女子又打电话来,我让“阿杰”接听继续骗这名女子转账,后来“阿杰”骗到多少钱我不清楚。 五、勘验检查笔录 1.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作案现场位于儋州市光村镇挺进村委会晚翠村与流水村交界处山林,现场经勘查,提取相关物证一批。 2.辨认笔录。 被告人蒲德杰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外号叫“大姐”的是高德双、外号叫“老四”的是李仪永、外号叫“阿锋”的是王绍锋、外号叫“阿平”的是王德平,均是与其一起实施网络诈骗的同伙; 被告人李仪永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蒲德杰、王德平王绍锋是与其一起实施网络诈骗的同伙; 被告人王德平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外号“阿杰”的是蒲德杰、外号“大姐”的是高德双,均是与其一起实施网络诈骗的同伙; 被告人王绍锋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蒲德杰、李仪永、高德双是一起参与网诈的同伙; 被告人高德双的辨认笔录证实其辨认出外号“阿杰”的是蒲德杰、外号“小平”的是王德平及王绍锋,均是与其一起实施网络诈骗的同伙。 原判认为,被告人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王绍锋、高德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骗取他人钱财6次,共骗取他人人民币89906元,数额巨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五被告人积极参与诈骗,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并无明显的主次之分,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按各被告人在本案中的作用酌情判处。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蒲德杰退赔人民币8000元、王德平退赔人民币6500元、王绍锋退赔6000元、高德双退赔8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送三星牌手机12部、对讲机(黑色,型号Q2)一台、诺基亚手机1部、三星智能手机2部、金立智能手机1部、华为无线数据终端1台、读卡器1个、三星充电器20个、诺基亚充电器2个、通用型充电器1个、烟盒纸板碎片(空白处记载银行账号)7张、电信手机卡4张、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12262201005958071)、对讲机充电器1个、人民币314元(暂存于儋州市边防支队办案专用账户)、白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序列号:YD005SQ1)1台,应予没收处理。被告人王绍锋退赔的人民币6000元,返还给吴美泉;高德双退赔的800元,返还给石李南。对被告人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高德双尚未退赔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8660元,继续追缴。据此,为打击诈骗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蒲德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李仪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三、被告人王德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四、被告人王绍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五、被告人高德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六、随案移送三星牌手机12部、对讲机(黑色,型号Q2)一台、诺基亚手机1部、三星智能手机2部、金立智能手机1部、华为无线数据终端1台、读卡器1个、三星充电器20个、诺基亚充电器2个、通用型充电器1个、烟盒纸板碎片(空白处记载银行账号)7张、电信手机卡4张、工商银行卡1张(卡号:6212262201005958071)、对讲机充电器1个、人民币314元(暂存于儋州市边防支队办案专用账户)、白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序列号:YD005SQ1)1台,予没收处理。七、被告人王绍锋退赔的人民币6000元,返还给吴美泉;高德双退赔的800元,返还给石李南。八、对被告人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王绍锋、高德双的余下违法所得人民币68660元,继续追缴。 原审被告人蒲德杰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蒲德杰从2016年3月10日才开始参与诈骗,这之前的四起诈骗事实既不知情也未参与,故原审判决上诉人蒲德杰承担六起诈骗涉案数额89906元的刑事责任明显不当;2.上诉人蒲德杰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已将参与实施网络诈骗违法所得的8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原判对其的量刑过重。希望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原审被告人李仪永提出上诉称:现有证据证实上诉人李仪永参与的数额是武丽娟的16352元,一审判决却以团伙诈骗的89906元对上诉人予以量刑,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另外,一审判决未依法区分主从犯,全部以主犯承担相同的刑事责任。因此,希望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王德平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王德平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两次犯罪,其他四次均不知情;2.本案的蒲德杰及逃跑的幕后组织者始终参与每一次作案,是主犯,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而上诉人王德平只是组织中的一员,在犯罪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一审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及成员的作用,未区分主从犯,对上诉人王德平量刑不当;3.上诉人王德平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争取得到二审法院的从轻处罚。 原审被告人王绍锋提出上诉称:1.上诉人王绍锋只参与了起诉书指控的两次犯罪,其他四次均不知情;2.本案的蒲德杰及逃跑的幕后组织者始终参与每一次作案,是主犯,应对本案负全部责任,而上诉人王绍锋只是组织中的一员,在犯罪仅起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一审没有考虑实际情况及成员的作用,未区分主从犯,对上诉人王绍锋量刑不当;3.上诉人王绍锋是初犯、偶犯,无前科,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悔罪好,并有积极退赔情节等积极上进之表现,一审法院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一审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二审核实,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王绍锋的上诉理由,综合评判如下:1.共同犯罪案件,各被告人应对所有犯罪结果共同承担,而原审被告人均供述参与共同犯罪的时间是2015年年底,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均发生在他们参与共同犯罪期间,因此,应对本案认定的六起犯罪事实共同负责。2.在共同犯罪中,各上诉人相互配合,分工协作,作用、地位相当,因此,原判未区分主从犯,并无不当。3.原判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到各原审被告人所具有的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结合犯罪事实、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幅度内所作量刑适当。4.二审期间,各上诉人均无退赔情况。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王绍锋、原审被告人高德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多次骗取他人财物,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8990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上诉人蒲德杰、李仪永、王德平、王绍锋、原审被告人高德双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天琳 审判员吴万贤 审判员陈涌新 nczayezlhbxoni56wl 案件唯一码二○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周薇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