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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特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上海耶榈家居有限公司诉董文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耶榈家居有限公司,董文斌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特150号申请人:上海耶榈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松金公路2758号1幢A4386室。法定代表人:顾维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晓平,公司员工。被申请人:董文斌,男,1986年11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申请人上海耶榈家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董文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上海耶榈家居有限公司称,要求撤销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132号裁决,事实和理由如下:闵行区仲裁委员会没有管辖权,而且其与被申请人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被申请���仅仅是案外人XX公司的兼职。被申请人董文斌称,其工作地点在闵行区,与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不同意撤销仲裁裁决。经审查查明:2017年2月17日,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闵劳人仲(2017)办字第132号裁决:一、上海耶榈家居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支付董文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7,000元;二、上海耶榈家居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支付董文斌2016年5月25日至2016年10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7,218元;三、董文斌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本案中,申请人亦认可被申请人的实际工作地点在闵行区,仲裁委管辖并无不当。关于劳动关系认定的问题,申请人所主张的理由并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上海耶榈家居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人民币80元,由申请人上海耶榈家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沈强代理审判员  何建审 判 员  李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靖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