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3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圣明与贲礼华、环铃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圣明,贲礼华,环铃,张国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192号申请执行人陈圣明,男,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贲礼华,男,197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环铃,女,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张国兰,女,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陈圣明与被执行人贲礼华、环铃、张国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21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贲礼华、环铃偿还陈圣明借款13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90元,由贲礼华、环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20日受理后,由沈鹏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4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90元,执行费1910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贲礼华名下的苏F×××××别克轿车一辆,申请执行人表示该车已年代长久、无价值,不要求查封。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等信息。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219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