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2002执恢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蒋文科、胡桂花与唐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科,胡桂花,唐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恢129号申请执行人:蒋文科,男,1954年4月2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胡桂花,女,1956年4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唐金花,女,194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蒋文科与被执行人唐金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0)雁江民初字第14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唐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金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唐金花的银行存款和其他合法收入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尹亚军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珂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