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7
案件名称
原告魏宏与被告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魏宏,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408号原告:魏宏,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法定代表人:林熙彤。原告魏宏与被告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魏宏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宏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魏宏撤回对被告广州市荔铭农产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10元,减半收取455元,由原告魏宏负担。审判员 林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