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守臣与被执行人满洲里路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武亚丽、路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守臣,路峰,武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163号申请执行人于守臣,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扎赉诺尔区广播电视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满洲里路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表人,路峰,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路峰,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满洲里路峰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武亚丽,女,198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满民初字第347号民事调解书,查明,路峰、武亚丽名下有满洲里市满城新世界B区商业1号楼门市8号、23号商业用房;A区25号楼2单元201住宅及A区25号楼6号、7号车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路峰、武亚丽所有的位于满洲里市满城新世界B区商业1号楼门市8号(产权证号:1130215029**)、23号商业用房(产权证号:1130215036**);A区25号楼2单元201住宅及A区25号楼6号、7号车库。。二、路峰、武亚丽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路峰、武亚丽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路峰、武亚丽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路峰、武亚丽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兆鹏审判员 蔡 斌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栾洪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