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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323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3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13号。法定代表人梁亦彬,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新路桥头东)。法定代表人黄毅,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323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预付的购房款1700万元及利息;承担申请执行费84400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存款、交通工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对外债权、股权等其他财产的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只有用于抵押的房产,但抵押的房产暂无法变现,其余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裁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拟以1700万元为执行标的,本院依职权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就如何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私下进行了多方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尚欠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棚户区改造以购代建政府采购预付款1700万元,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武宣县武宣镇城东路缘江商住中心第5-12栋、第5-13栋、第5-14栋、第5-15栋、第5-16栋、第5-17栋、第5-18栋、第5-19栋、第5-20栋、第5-21栋、第5-22栋、第5-23栋、第5-24栋、第5-25栋、第5-26栋商住天地楼冲抵16534312元欠款;二、冲抵后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尚欠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465688元债务由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三、由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协助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办理抵债房产的产权登记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由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四、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武宣县仙城城乡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上签字完毕即为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结案;五、本案执行费84400元由武宣锦兴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六、其他无异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至此,本院(2016)桂1323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宣县人民法院(2016)桂1323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文军审判员  廖庆丰审判员  武毅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覃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