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3民初2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老虎、李永红等与范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老虎,李永红,范楼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2768号原告:刘老虎,男,汉族,1967年7月13日出生,住周口市西华县。原告:李永红,女,汉族,1976年8月16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刘老虎之妻。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运良,周口市川汇区蔬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范楼,男,汉族,1945年7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原告刘老虎、李永红与被告范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二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老虎、李永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刘老虎、李永红负担。审判员 杨立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XX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