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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净月监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净月监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585号原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998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春市净月监狱,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玉潭镇勤俭村。负责人孙公兵,该监狱监狱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净月监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春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