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长春市净月监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净月监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585号原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998号。法定代表人:刘长春,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春市净月监狱,住所地长春净月开发区玉潭镇勤俭村。负责人孙公兵,该监狱监狱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热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春市净月监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案中,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江春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