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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91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马腾与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腾,李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91民初921号原告:马腾,女,199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大学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李振,男,199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马腾与被告李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因原告马腾起诉时提供的被告李振的地址不详,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同时,原告马腾表示其暂不缴纳公告费,故原告马腾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0元(原告已付),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