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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3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新速达轮胎经营部与赖冬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新速达轮胎经营部,赖冬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3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新速达轮胎经营部,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D5栋29号,注册号:360107600115988。被执行人:赖冬生,男,196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赖冬生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0985元及逾期利息。由申请执行人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9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0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赖冬生名下车牌号为赣J×××××汽车一辆,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及银行存款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075元,执行费230元,总计22305元,未执行22305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赖冬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章 辉审判员 张 健审判员 邓宜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蓉合议庭评议笔录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时间:2017年4月18日上午9时。地点:执行局会议室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章辉审判员:张健、邓宜伟书记员:吴蓉章:本院在执行南昌市西湖区宝源综合大市场新速达轮胎经营部申请执行赖冬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我认为应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张、邓:同意上述评议意见。合议庭评议结果:终结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3民初7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