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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2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元华与罗贤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元华,罗贤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2民初572号原告王元华,男,汉族,1975年1月9日出生。被告罗贤军,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元华诉被告罗贤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元华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罗贤军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并提供原告王元华所有的日产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罗贤军银行存款63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二、查封原告王元华所有的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码:湘D2D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治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友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