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11财保22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志华诉周晓伍、汤伦武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志华,周晓伍,汤伦武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11财保22之一号申请人:尹志华,女,汉族,职业不详。被申请人:周晓伍,女,汉族,,职业不详。被申请人:汤伦武,男,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尹志华与被申请人周晓伍、汤伦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查封被申请人周晓伍名下位于合肥市庐州大道与紫云路交口东南角万科蓝山花园房屋;二、解除查封本案担保人尹志勇、吴春香的担保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孝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