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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行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石家庄市桥西区文化体育局文化行政管理(文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石家庄市桥西区文化体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1行终1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号新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4000016860。法定代表人黄琦,社长。委托代理人马文明,河北维民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桥西区文化体育局,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振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1044017642399。法定代表人郭红琴,局长。委托代理人姜威,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因文化行政处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行初24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石家庄市桥西区文化体育局因石家庄市海川职业培训学校在2015年8月份培训使用的《统计基础知识与统计实务》、《统计法基础知识学习指导》、《统计法基础知识》和《创办你的企业》系列教材涉嫌盗版图书,于2015年11月30日对其作出(石西)文罚字[2015]第11号《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2746册,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因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不是该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相对人,且石家庄市桥西区文化体育局作出的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八)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起诉。上诉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不服原审裁定,上诉至本院,主要理由如下:(一)一审裁定以“被告作出的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认定事实有误。本案起因系上诉人发现石家庄市海川职业培训学校涉嫌侵犯上诉人著作权,向被上诉人举报,被上诉人对该校作出行政处罚案件。上诉人系所查扣盗版书籍的著作权人,又是行政处罚案中的被侵权人、控告人,还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以及民事索赔案件中的原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二)一审裁定引用的法条和适用法条时,明显不相符,属适用法律错误。(三)一审未在法定期限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给上诉人,也未依法询问当事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综上,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违反法定程序,请求二审撤销原审裁定,指令该法院依法审理。被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文化体育局答辩称:(一)一审裁定以“被告作出的文化行政处罚决定与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无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认定事实正确。(二)一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三)一审裁定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依法予以维持。综上,答辩人认为,上诉人上诉事实和理由均不能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虽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但其是该行政处罚案的举报人,亦是所查扣盗版书籍的出版权人,与石家庄市桥西区文化体育局作出的处罚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根据上述规定,其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4行初247号行政裁定;二、本案指令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聚存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林友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