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杨潍羽与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潍羽,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838号原告:杨潍羽,女,1989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03室。法定代表人:徐栋,总经理。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与南丰路交口博朗园1号楼2701号。负责人:张帆,经理。原告杨潍羽与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青扬五洲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杨潍羽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潍羽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杨潍羽负担。审判员 马鸿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 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