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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胡美勤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胡美勤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10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苏州市兴达拆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解放东路555号3幢901号房。法定代表人:杜全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刚,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美勤,男,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勤,江苏水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美勤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5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为5元,由上诉人苏州盈汇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 文审判员 朱婉清审判员 锁文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