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8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谢修德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修德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吉0681刑初31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修德,男,1962年09月19日出生于吉林省临江市,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吉林省临江市。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7]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修德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晶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修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修德于2017年2月份为打烧柴,在未取得林业部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临江市六道沟镇桦皮村老阴沟(六道沟国有林场林相图154林班20小班)国有林地内盗伐林木。经破坏森林资源现场检查技术鉴定书鉴定:谢修德共盗伐柞树、色树、枫桦、榆树等阔叶杂树75株,合立木蓄积2.0097立方米,现场被破坏程度严重。案发后,谢修德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修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谢修德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等在卷予以佐证,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修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国家森林管理法规,盗伐林木合立木蓄积分别为2.009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修德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修德犯盗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林木,由作出扣押决定的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予以收缴并返还给临江市六道沟国有林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 赵彦伟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运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