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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民初49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丁少奎与金鑫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少奎,金鑫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4988号原告:丁少奎,男,196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金鑫,男,约40岁,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少奎与被告金鑫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少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坤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董萃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