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7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浦口区盘城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与被告万明明、吴庆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浦口区盘城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万明明,吴庆华,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陆岛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1民初7302号原告南京浦口区盘城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盘新路76号盘锦花园27幢101室。法定代表人王家有。委托代理人练志芳,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梦雅,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明明,男,汉族,1975年10月17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吴庆华,男,汉族,1972年1月24日生,住南京市浦口区。被告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沿江复兴村七组。法定代表人闵万才。被告江苏中陆岛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柳州东路3号天润城第七街区53幢107室。法定代表人陈香。原告南京浦口区盘城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盘城合作社)与被告万明明、吴庆华、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陆岛酒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万明明归还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费,从2015年9月21日起计算(逾期费按本金每天1‰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3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1、借款合同签订时间:2015年3月31日。2、借款合同主体:原告盘城合作社与被告万明明。3、借款交付时间:2015年3月31日。4、借款期限:2015年3月31日至2016年3月31日。5、借款本金:300000元。6、约定利率:约定资金使用费为月利率1%,从逾期之日起,被告万明明每天向原告支付本金的1‰的逾期费。7、借款实际归还情况:被告未归还借款本金,资金使用费支付至2015年9月20日。8、担保情况:被告吴庆华、福彪公司、中陆岛公司对被告万明明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9、其他事实:原告提供委托代理协议、律师费发票一份,证明案件产生律师费31000元,但原告提供的支付凭证证明原告实际支付了100000元律师费(共计七个案件)。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占用互助金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被告万明明未按约归还剩余借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吴庆华、福彪公司、中陆岛公司未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主张逾期利率过高,本院依法调整至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关于原告主张31000元律师费,参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司法厅关于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3]421号)有关民事案件律师费收费标准,原告主张31000元过高,且原告未全额实际支付上述费用,故本院酌定律师费为2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浦口区盘城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借款300000元,并支付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费。被告万明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南京浦口区盘城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律师费20000元。被告吴庆华、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陆岛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万明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庆华、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陆岛酒业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万明明追偿。驳回原告南京浦口区盘城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265元,财产保全费3020元,合计9285元,由原告南京浦口区盘城街道农民资金专业合作社负担165元,被告万明明、南京福彪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江苏中陆岛酒业有限公司负担91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265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a。审 判 长 张海霞人民陪审员 林凤琴人民陪审员 陈普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