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1执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2392响水县响水镇玉群电器电料经营部与王保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响水县响水镇玉群电器电料经营部,王保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392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响水镇玉群电器电料经营部,住所地响水县城灌河东路南侧157号。经营者周玉群,女,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响水县。被执行人王保新,男,1968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响水县。本院在执行响水县响水镇玉群电器电料经营部与王保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保新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保新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响水镇玉群电器电料经营部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王保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响水县响水镇玉群电器电料经营部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正广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