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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刘佳、杨小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佳,杨小永,张桂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02民初841号申请人:刘佳,男,汉族,1985年9月19日出生,住保定市南市区,。被申请人:杨小永,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被申请人:张桂平,女,汉族,1976年7月20日出生,住保定市满城区,。原告刘佳与被告杨小永、张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佳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575000元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小永、张桂平的银行存款575000元或查封、扣押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云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