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执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马加明、殷长才申请执行 刘国美借款纠纷二案执保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加明,殷长才,刘国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01执保4、5号申请人马加明,男,35岁,彝族,宁南县人,住宁南县松新镇三岔河。申请人殷长才,男,31岁,汉族,西昌市人,住西昌市海南乡古城村。被申请人刘国美,女,54岁,汉族,盐源县人,住盐源县平川镇平川村。申请人马加明、殷长才诉被申请人借款纠纷二案,已由本院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便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刘国美位于西昌市航天阳光房产进行扣押,停止给该房办理交易等手续。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 冰审判员 郑成轩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建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