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81执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陈芸香与王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芸香,王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81执859号申请执行人:陈芸香,女,1965年1月20日出生,住赤壁市。被执行人:王志,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住赤壁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281民初760号民事判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芸香与被执行人王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王志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该案执行标的额为20000元,未实现债权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建斌审判员  文 斌审判员  尹华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小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