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1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1640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与宜兴锦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宜兴锦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640号原告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界镇个私集聚区(沈家湾)。法定代表人王秋英,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任江峰,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宜兴锦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街街道环科园画溪路2号。法定代表人蒋扣成,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帆度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帆度公司)与被告宜兴锦尚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帆度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帆度公司撤回起诉。件受理费506元,减半收取253元,由原告帆度公司负担。审审判员 许开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储江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