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再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洪德与被上诉人吴百林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洪德,吴百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再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洪德,男,1969年5月2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东,北镇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百林,男,1946年3月14日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李洪德因与被上诉人吴百林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再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洪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本案为再审案件,再审审理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中的人民陪审员曾参与原一审案件的审理,故该案程序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2016)辽0782民再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李洪德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高 帆审判员 郭慧峰审判员 范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聂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