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武城金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城金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管红,刘宏展,任荣霞,管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22号申请人:武城金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住武城县鲁权屯开发区。被执行人: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住武城县鲁权屯开发区;被执行人:管红,女性,1989年10月17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刘宏展,男性,1988年3月13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任荣霞,女性,1968年12月26日出生,住武城县;被执行人:管书军,男性,1969年9月13日出生,住武城县。本院在执行武城金光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与山东贝州集团机床设备有限公司、管红、刘宏展、任荣霞、管书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1项,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8民初139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亓 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