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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罗列华犯盗窃罪一审判决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列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623刑初146号公诉机关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列华,男,1970年12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中江县,身份证号码510623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中江县柏树乡龙寨村*组。因犯抢劫罪,1990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绑架罪,2003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中江县看守所。中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江检诉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列华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4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华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列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江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12月1日9时许,被告人罗列华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张某停放于中江县永太镇中心幼儿园外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罗列华将盗得的电动三轮车骑至杨某开设位于中江县永太镇云龙北街182号的“永太玉闽车行”,并让杨某帮忙处理该车。2016年12月2日,杨某将该车以1100元的价格卖给中江县富民驾校附近做二手车生意的雷某,后雷某将该车卖给一收废品的。经中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3060元。为支持公诉,公诉机关提供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辨认笔录、侦查实验等相应的证明材料,认为被告人罗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列华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列华对指控之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罗列华窜至中江县永太镇云龙街68号永太中心幼儿园外,用随身携带的撬锁工具将被害人张某停放于此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盗走。后被告人罗列华将盗得的该辆电动三轮车骑至中江县永太镇云龙北街182号杨某经营的“永太玉闽车行”,让杨某帮忙处理该车。当日12时许,被告人罗列华行至中江县永太镇新店村7组路段处被公安民警挡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撬锁工具1套、扳手2个等,予以扣押。次日,杨某以110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给中江县富民驾校附近做二手车生意的雷某,雷某又将该车卖给一废品店。经中江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060元。在本院审理中,被告人罗列华通过其亲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另查明,被告人罗列华因犯抢劫罪,1990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绑架罪,2003年4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2013年11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5年2月19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刑侦照片、情况说明、调取证据清单、扣押物品清单、拘留证、逮捕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本院(1990)法刑字第262号刑事判决书、(2003)中江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书、(2013)中江刑初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被告人罗列华的供述、通话详单、电子数据、收款收据、中江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列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列华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列华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列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中,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列华通过其亲友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主动缴纳现金人民币一千元作为罚金执行的保证,酌定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列华的犯罪事实、性质、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以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具体情节对其予以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列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7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缴纳。)二、对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撬锁工具1套、扳手2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周芙蓉人民陪审员  夏时理人民陪审员  熊昌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韩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