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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3执9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刘立才与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其他案由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立才,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83执9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立才,男,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东省珠海市。被执行人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书院街13号。本院(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立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枣阳市北城街道办事处XXXXX元收入予以扣留、提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智勇审判员  郭群青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