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廖雪丹与覃秀娟、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雪丹,覃秀娟,何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3304号原告:廖雪丹,女,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世蓉,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被告:覃秀娟,女,1962年9月3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鱼峰区。被告:何艳,女,198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城中区。原告廖雪丹与被告覃秀娟、何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杨世蓉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个人因素,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何艳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雪丹撤回对被告何艳的起诉。审 判 长 韦柳文人民陪审员 秦云兰人民陪审员 罗周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卢曼玲 微信公众号“”